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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可申评正高级职称!两部门联合征求意见
2018/10/31 16:36:47  转载自: 民航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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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2.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hichengchu@163.com或changyu@ca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职业特点,区分设置包括飞行总时间、飞行经历时间等在内的专业条件要求。对于通用航空转入运输航空的飞行技术人员,飞行经历时间等专业条件合理设置转换要求。根据民航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对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外语能力不做统一要求。

  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队伍,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更好地促进飞行技术人员开发和使用,为推进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突出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引导飞行技术人员提升专业能力,提高飞行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下,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统筹兼顾不同作业形式飞行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

  3.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飞行技术人员遵循飞行规律,提高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

  4.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促进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评审范围。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针对民用航空器驾驶人员(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其中,领航、通信和机械三类专业不单独设置评审条件,参照相应飞行员条件评审,其飞行时间按照一定比例折算。

  2.健全层级设置。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一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和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科学设置评审条件。以飞行技术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注重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根据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评审条件,三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突出操作性和安全记录考察,不做论文要求,一级飞行员及以上注重考察实际贡献,突出实际能力,淡化论文要求。鼓励飞行技术人员参与教学科研工作。

  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职业特点,区分设置包括飞行总时间、飞行经历时间等在内的专业条件要求。对于通用航空转入运输航空的飞行技术人员,飞行经历时间等专业条件合理设置转换要求。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飞行技术人员的首位,重点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引导飞行技术人员积极践行忠诚担当的政治品格、严谨科学的专业精神、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敬业奉献的职业操守这一当代民航精神。推动建立和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申报材料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3.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根据民航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对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外语能力不做统一要求。运输航空飞行人员外语能力可用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等级要求进行评价。对于年龄较大仍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不做外语要求。

  4.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根据飞行技术专业特点,注重考核飞行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安全飞行记录和工作绩效,增加新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业绩条件,将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5.探索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飞行技术专业特点,对于在保障飞行安全、解决重大飞行技术难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可放宽学历、资历和专业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科学界定、合理下放飞行技术职称评审权限。根据飞行技术专业特点和安全要求,正高级飞行员和一级飞行员一般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评审。逐步探索将一级飞行员评审权下放至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二级飞行员评审委员会。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2.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民航飞行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具备相应职称、拥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一线飞行员,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3.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飞行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一级飞行员及以下职称,在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中,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在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正高级飞行员数量国家实行结构比例和总量控制。

  (四)改进服务方式

  1.探索建立社会化飞行技术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按照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探索选择有意愿、有能力的飞行技术人员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组建飞行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航空企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飞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对社会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2.强化职称评审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民航专家管理办公室作用。推进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职称申报及评审系统功能开发,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加强行业内职称评审基础信息库建设,探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专业技术档案,逐步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完善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优化办理程序,职称证书在民航行业内统一认可。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牵头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民航主管部门主要牵头负责具体实施。充分发挥有关龙头民航企事业单位专业优势,吸纳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鼓励其有序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或推荐本单位飞行员参加职称评审,并将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改革前由民航局试点评审的正高级飞行员(原特级飞行员),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取得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二级飞行员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程序、超范围评审及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职称评审权。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能够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工作岗位职责。

  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飞行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4、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评审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三级飞行员

  (一)考核结果

  近一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

  2.取得高中及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四年后,经考核合格。

  (三)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取得副驾驶资格,总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四)专业条件

  1.具有飞行技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机上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并熟知飞行手册、有关条例细则和规章制度。

  2.具有完成一般飞行任务的技能,能正确判断和处理飞行中的特殊情况,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二级飞行员

  (一)考核结果

  近四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学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备高中及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十年。

  2.资历条件

  取得三级飞行员任职资格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四年。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0周岁仍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四)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5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五)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较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了解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的飞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较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利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一定的指导能力,具有组织和指导三级飞行员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三级飞行员任职资格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2)参与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3)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以及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突出,获得所在单位集团(总公司)认可。

  (5)参与制定过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批准已实施。

  对于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工作的申报人员,可不受上述业绩成果限制,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4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2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2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三、一级飞行员

  (一)考核结果

  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资历条件

  取得二级飞行员任职资格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5周岁仍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

  (四)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6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000小时。

  (五)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跟踪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改进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有检查和指导二级飞行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二级飞行员任职资格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2)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3)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以及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个人荣获民航局通报嘉奖及以上奖励。

  (5)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制定过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局方批准已实施。

  (6)飞行安全纪录好,个人荣获民航局授予的安全奖励。

  对于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工作的申报人员,可不受上述业绩成果限制,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4000小时及以上,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2年。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5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8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3000小时及以上。

  四、正高级飞行员

  (一)考核结果

  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资历条件

  取得一级飞行员任职资格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5周岁仍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

  (四)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6000小时,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2年。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五)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熟练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熟练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及时跟踪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指导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各种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非常强的指导能力,具有检查和督导一级飞行员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一级飞行员任职资格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两项。

  (2)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两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3)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以及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两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个人荣获民航局二等功及以上。

  (5)在飞行处于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损毁的情况下,或在抢险救灾中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危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6)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制定过两部及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对民航安全技术发展意义深远,经局方批准已实施。

  (7)飞行安全纪录好,个人荣获民航局授予的安全奖励。

  对于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工作的申报人员,可不受上述业绩成果限制,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12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5年。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5000小时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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